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64號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台幣 (下同)667 萬1,450元、5萬6,19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依序為10萬698元、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城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