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6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64號
- 上訴人
-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玉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台幣 (下同)667 萬1,450元、5萬6,19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依序為10萬698元、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