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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64號

給付油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鄉城楊豐卿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64號

上訴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台幣 (下同)667 萬1,450元、5萬6,19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依序為10萬698元、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城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6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油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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