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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劉勝吉鄭葳莉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75號

上訴人
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上訴人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2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葳莉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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