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7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75號
- 上訴人
- 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 被上訴人
-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蔡奮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秀鳳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2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