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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劉勝吉鄭葳莉連正義
  • 法定代理人
    甲○○、己○○

  • 上訴人
    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上訴人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75號上 訴 人  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丙○○ 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朱容辰律師 被 上訴人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2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葳莉 法 官 連正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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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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