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75號上 訴 人 弘恩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丙○○ 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朱容辰律師 被 上訴人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2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葳莉 法 官 連正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