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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阮富枝陳財旺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4號

上訴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
戊 ○ ○
訴訟代理人
劉 志 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 元 德律師
複代理人
黃 朝 琮律師
複代理人
陳 思 合律師
被上訴人
良泰資源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丁 ○ ○
訴訟代理人
辛 ○ ○
被上訴人
己 ○ ○

      乙 ○ ○

      甲 ○ ○(即陳彩雲之承受訴訟人)

            段11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7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吳麗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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