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沈方維
- 上訴人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甲○○、蔡信彰、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萬4,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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