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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沈方維

  • 上訴人
    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甲○○、蔡信彰、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萬4,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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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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