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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

職業災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沈方維湯美玉王淇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

上訴人即附 乙○○

帶被上訴人       號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瑞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王淇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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