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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黃熙嫣陳玉完呂太郎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乙○○
  • 被上訴人
    達瑋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溫永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淑貞律師 張譽尹律師 被上訴人  達瑋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上訴人  溫永結(即原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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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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