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淑貞律師 張譽尹律師 被上訴人 達瑋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上訴人 溫永結(即原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