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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告
萬象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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