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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9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沈方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59號

上訴人
乙○○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訴人
上訴人
宏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誼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
林水崇即台北市私立聖喬智文理短期補習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返還保證金等事件,經核本件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僅繳納16,380元,應補繳14,820元;另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64,7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300元,上訴人僅繳納16,350元,應補繳9,95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24,770元(14,820元+9,9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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