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59號
- 上訴人
- 乙○○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
- 上訴人
- 樓
- 上訴人
- 宏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誼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上訴人
- 林水崇即台北市私立聖喬智文理短期補習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禮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返還保證金等事件,經核本件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僅繳納16,380元,應補繳14,820元;另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64,7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300元,上訴人僅繳納16,350元,應補繳9,95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24,770元(14,820元+9,9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