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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魏麗娟陳博享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㈠字第38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複代理人
陳麗玢律師
被上訴人
榮盛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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