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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鄭雅萍詹文馨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029號

上訴人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禾商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絮琳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上訴人」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9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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