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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黃熙嫣林玲玉陳玉完

  • 當事人
    文翔有限公司育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349號上 訴 人 文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梅桂君律師 被 上訴人 育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2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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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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