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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熙嫣林玲玉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349號

上訴人
文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梅桂君律師
被上訴人
育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2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玉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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