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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4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471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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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1萬8,04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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