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47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471號
- 上訴人
- 奇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1萬8,04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471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1萬8,04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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