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94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947號
主參加原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戴雯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主參加被告 飛必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主參加被告 利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主參加被告飛必達實業有限公司與主參加被告利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95年度上字第778號),主參加原告提起本件主參加訴訟,核其訴訟費用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5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主參加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