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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保險上字第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靜嫻湯美玉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上字第40號

上訴人
C & Line Co., Ltd. (原名Dongnama Shipping Co.,Ltd.)
上訴人
100-770 KOREA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海欣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思廷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
Namdaemun-ro, chung-ku, Seoul,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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