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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保險上字第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劉靜嫻謝碧莉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上字第40號

上訴人
C& Line Co., Ltd.
上訴人
0-770 KOREA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海欣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思廷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婷律師
amdaemun-ro, chung-ku, Seoul, 10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兩造應說明下列事項:

海商法第70條第2項所定之「特別提款權」一單位之準據?於93

年10月13日、93年11月17日、94年10月13日時,折合新台幣多少

元?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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