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保險上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上字第40號
- 上訴人
- C& Line Co., Ltd.
- 上訴人
- 0-770 KOREA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海欣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 長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思廷律師
- 被上訴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智婷律師
- amdaemun-ro, chung-ku, Seoul, 10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兩造應說明下列事項:
海商法第70條第2項所定之「特別提款權」一單位之準據?於93
年10月13日、93年11月17日、94年10月13日時,折合新台幣多少
元?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