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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抗字第1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鄭雅萍薛中興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抗字第14號

聲請人
乙○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46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上開規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99條第1項、第507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前對民國95年3月21日本院95年度再抗字 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95年度再抗字第4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提起抗告,復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茲聲請人表明不服最高法院上開裁定,以上開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事由聲請再審 ,依前開說明,應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抗字第1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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