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抗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抗字第14號
- 聲請人
- 乙○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46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上開規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99條第1項、第507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前對民國95年3月21日本院95年度再抗字 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95年度再抗字第4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提起抗告,復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茲聲請人表明不服最高法院上開裁定,以上開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事由聲請再審 ,依前開說明,應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