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張宗權、王麗莉、蕭艿菁
- 原告甲○○、因與相對人華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39號再審聲請人 甲○○ 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祥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95年度再易字第 1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應徵聲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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