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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宗權王麗莉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39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華金屬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祥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95年度再易字第 1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核應徵聲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

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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