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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沈方維

  • 當事人
    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81號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鎂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祥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應徵聲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 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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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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