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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沈方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81號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鎂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祥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應徵聲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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