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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許正順張蘭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崧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張旭業律師
再審被告
銓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銓弘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

的金額新台幣4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

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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