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黃豐澤、吳光釗、蕭艿菁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上 訴 人 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7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8 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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