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易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惟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8 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