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上訴人佳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易字第110號上 訴 人 佳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上 訴 人 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 孫則芳律師 劉彥詮律師 前一人 複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5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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