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吳光釗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字第87號附帶上訴人 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乙○○等二人因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十庭 受命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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