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字第87號

附帶上訴人 北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乙○○等二人因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受命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