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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林鄉城梁玉芬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離婚事件(本院96年度家上字第27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申請人資力審查訊問表以為釋明(見本院卷6至1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4、9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聲請人在上開2年度確無資產及所得收入屬實(見本院卷16、17頁),而聲請人就本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城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2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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