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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10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王聖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108號

上訴人
力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鴻欽即景順企業社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萬9,98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4,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王聖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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