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1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力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鴻欽即景順企業社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萬9,98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4,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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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10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鴻欽即景順企業社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萬9,98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4,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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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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