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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豐澤吳謀焰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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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4,42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2,8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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