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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鄭三源周美月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59號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上訴人
明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里查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複代理人
陳杏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周美月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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