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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恩山陳雅玲黃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炬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1人複代理人
乙○○ 住臺北市○○○路○段59號12樓
參加人
北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同上
上訴人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設新竹縣芎林鄉中坑村10鄰4號
設臺北市○○○路○段145之1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2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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