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9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黃熙嫣陳玉完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93號

上訴人
泰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順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二百二十六萬六千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三萬五千二百零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鄭傑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