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3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374號

抗告人
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

重訴字第90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對於本件訴訟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管轄並無異議,且本件非屬專屬管轄之事件,原法院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有違當事人之意思,求為廢棄原裁定,本件仍應由台北地院審理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相對人起訴時主張台北地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審卷第16頁),而抗告人及另一被告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之並無異議,並均就實體為答辯(原審卷第74頁、99頁),足認抗告人對原法院係有管轄權之法院乙節,並無異議。為更加確認,本院另函詢相對人(即原告),查明其對於本件訴訟由台北地院管轄有無異議,經相對人於96年9月10日函覆「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足證兩造確實合意本件由台北地院管轄。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為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鐘秀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37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