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3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374號
- 抗告人
- 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
重訴字第90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對於本件訴訟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管轄並無異議,且本件非屬專屬管轄之事件,原法院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有違當事人之意思,求為廢棄原裁定,本件仍應由台北地院審理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相對人起訴時主張台北地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審卷第16頁),而抗告人及另一被告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之並無異議,並均就實體為答辯(原審卷第74頁、99頁),足認抗告人對原法院係有管轄權之法院乙節,並無異議。為更加確認,本院另函詢相對人(即原告),查明其對於本件訴訟由台北地院管轄有無異議,經相對人於96年9月10日函覆「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足證兩造確實合意本件由台北地院管轄。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為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