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5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561號
- 抗告人
- 勝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展邑企業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執全字第53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992,016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略以:抗告人與合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合文公司)並無業務往來,相對人於民國96年7月23日以合文公司、筆碩有限公司、鴻宇國際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鴻宇公司)、及抗告人積欠其貨款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惟原法院僅就合文公司及鴻宇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足見本件債權與抗告人無關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