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96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張宗權王麗莉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964號

再抗告人
友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抗告人
和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亞德廣告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本院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9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