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志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蕭世光律師
- 複代理人
- 章修璇律師
- 被上訴人
- 鼎崴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徐七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智上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關於專利權之爭訟,認有委請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本件業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98年2月6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074號函指派徐七冠技術審查官協助,爰裁定由徐七冠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