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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恩山黃國忠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9號

上訴人
志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複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上訴人
鼎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徐七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智上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關於專利權之爭訟,認有委請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本件業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98年2月6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074號函指派徐七冠技術審查官協助,爰裁定由徐七冠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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