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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鄉城楊豐卿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請人
張沐芝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陳正三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秀夏即敦理國際法律事務所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96年度上字第93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上字第93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曾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於民國96年2月12日以95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原法院95年度救字第22號卷宗可證,揆諸首揭說明,其效力及於上訴程序,是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無實益,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城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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