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龍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Levi Strauss,USA,LCC)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