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7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佳弘律師
- 被上訴人
- 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