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張劍男陳昆煇彭昭芬

  • 當事人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9號上 訴 人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被 上訴人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牛豫燕律師 蔡佳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丁華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