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彭昭芬
- 當事人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9號上 訴 人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被 上訴人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牛豫燕律師 蔡佳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7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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