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12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藍文祥陳麗芬張競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28號

上訴人
富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複代理人
簡欣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涂予尹律師
被上訴人
泰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張競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