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6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62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因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42號及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抗字第728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曾於96年7月25日當庭裁定,及於96年11月8日再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業經上訴人於96年11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憑,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