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黃嘉烈、吳燁山、許文章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404號上 訴 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上 訴 人 甲○○○○○○○ 王振地即長崎大飯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江彥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13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許文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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