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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28號

上訴人
高華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
被上訴人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受命法官準備程序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受 命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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