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即
- 被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即
- 被上訴人
- 丙 ○
- 上訴人
- 即
- 被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即
- 被上訴人
- 庚○○
- 被上訴人
- 變更之訴 丁○○
- 原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碧鳳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複代理人
- 上訴人與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複代理人
- 更之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判決主文欄第四項原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丁○○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丁○○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