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2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029號
- 上訴人
- 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禾商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絮琳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上訴人」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