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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4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劍男丁蓓蓓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043號

上訴人
美華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旺龍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63,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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