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4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043號
- 上訴人
- 美華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旺龍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忻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癸○○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紹聖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佑仲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子○○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6日裁定限期7日命其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96年12月2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97年3月13日以97年度台抗字第14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亦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是上訴人自應依本院所為上開補費裁定補繳裁判費,然其迄未補正,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