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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6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恩山陳雅玲黃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068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陳恂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3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6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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