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18號

確認使用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熙嫣陳玉完呂太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18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複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致中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俊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被上訴人聲請為更正,本院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本件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1項,記載「肆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

」者,應更正為「貳拾壹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理由中關於上

訴人丁○○已繳交管理費之金額,記載「192,000」者,應更正

為「19,200」;關於上訴人丁○○尚應給付之金額,記載「44,

334」者,應更正為「217,134」;又理由欄九記載「98年8月1日

」者,應更正為「96年8月1日」。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太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1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使用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