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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張蘭鄭純惠邱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98號

上訴人
世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必貿企業股份有
上訴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律師
被上訴人
昱鋒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 年2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一)委託上訴人代工之總交易金額及證明文件(按兩造係於93年8月5日始訂立保密協議,上訴人自何時起受被上訴人委託代工製造讀卡機?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被上證4-7,僅被上證7係在93年8月5日以後。)(二)委託專利代理人鄭再欽所作之鑑定報告中待鑑定物品「USB2.0讀卡機,編號CR13002 USB2.0」與編號CR204001、HU204001號產品是否同一產品,(三)委託佳必琪公司製作讀卡機時所交付之技術資料及作業指導書原始文件。(四)上訴人與佳必琪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及委託代工契約文件。(五)兩造何時終止委託代工。上訴人應提出(一)銷售編號CR204001、HU204001號產品之起始時間,以及銷售數量、金額及證明文件,(二)受被上訴人委託代工部分之交易總金額與總數量,並請於準備程序日前七日提出於法院與對造,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邱瑞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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